索引号: | 000001/201704-28075 | 信息分类: |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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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企业,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消防支队 | 生成日期: | 2017-04-18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市公安消防支队权利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 ||
文号: | 关键词: |
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目录
一、行政审批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
3、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4、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抽查、安全检查、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抽查、安全检查、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7、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8、违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备、使用规定,妨碍安全疏散、阻碍消防救助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9、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行政强制
10、临时查封强制裁量基准
11、强制执行强制裁量基准
四、行政确认
12、火灾复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3、火灾调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其他权利
14、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项目名称: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开展,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部门应当监管的事项和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纳入监管细则,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任务、监管措施。
(二)坚持“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的原则。突出自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行政机关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在监管对象中重点突出对行政权利行使者的自我监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公示申请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
1、任务分配: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建立监管档案
1、 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3、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7、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 9、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0、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11、集体讨论意见;12、送达回证;13、其他有关材料。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消防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消防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对检查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应责令整改完毕前禁止使用、营业。个人和组织发现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违法经营、使用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行政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的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开展,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府部门应当监管的事项和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纳入监管细则,对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作为监管任务、监管措施。
(二)坚持“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的原则。突出自我监管的重要性,强化行政机关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在监管对象中重点突出对行政权利行使者的自我监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
二、事中监管
(一)监管任务
1、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设计专篇);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二)消防设计审核的程序
1、任务分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发给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并明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按照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人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1)资料审查
A、核查建设工程规模是否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许可范围内。
B、核查选用的消防产品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2)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审查建设工程下列单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A、 建设工程类别;
B、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C、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D、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E、 消防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F、 热力动能设施;
G、 建筑装修和建筑保温;
H、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I、 消防给水;
J、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K、 防烟、排烟系统;
L、 自动灭火系统;
M、 其他灭火系统;
N、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防爆设计;
O、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3)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办部门的主责承办人及协办人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的结果,拟定消防设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综合评定结论。
(三)建立监管档案
公安消防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3、消防设计文件;4、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6、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9、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四)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公安消防支队与公安、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消防许可审批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消防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改许可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公安消防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不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的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公安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消防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