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1/201704-70814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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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民,企业,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消防支队 | 生成日期: | 2017-04-18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共服务清单 | ||
文号: | 关键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1 |
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 |
2 |
灭火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职消防队 |
3 |
应急救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职消防队 |
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5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6 |
“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 |
《关于建设“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通知》(皖消防〔2011〕117号):为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打好“清剿火患”战役,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公安部《全国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要求,总队决定在10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96119”火灾隐患举报热线,各市要积极做好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和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等各项工作,确保抓出成效。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遗失补发 |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
市、县(区)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