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01/201704-56804 | 信息分类: | 中介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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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企业 | 发文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消防支队 | 生成日期: | 2017-04-18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市消防支队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文号: | 关键词: |
1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具有消防安全评估一、二级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条: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
2 |
消防产品质量检测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
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二十六条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机关 |
3 |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
火灾事故调查 |
具有物证鉴定资质的单位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
收费;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4 |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
火灾事故调查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
《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2号)第三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
收费;政府指导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5 |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具有内装修设计资质或者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