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2806776/201610-18031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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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卫生、体育 | 发文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机构: | 疾控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6-10-1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⑴属于国家秘密;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⑶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⑷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2、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3、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4、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交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5、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公布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