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2806776/201610-36387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
内容分类: | 卫生、体育 | 发文日期: | 2016-10-14 |
发布机构: | 疾控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6-10-1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为规范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市委和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3、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纪检部门负责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4、违反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5、在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⑴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⑵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⑶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⑷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⑸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