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9287058X/201608-00003 | 信息分类: | 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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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DOC,公民 | 发文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机构: | 市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生成日期: | 2016-08-23 |
生效时间: | 2016-08-23 | 废止时间: | 2026-08-23 |
名称: |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 ||
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 工作细则 |
宿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一、为加强对我中心公共服务事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中心办公室分别从业务和纪检两个方面对公共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查。
三、本细则适应以下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核:
1、单位参保登记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3、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4、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5、缴费申报开票
6、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7、退休人员医保年限核定
8、社会保险费到账配置
9、参保信息、养老保险对账单查询及打印
10、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1、参保人员退休材料申报受理
12、退休职工待遇核定、发放
13、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
14、退休职工退休证发放
15、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
16、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补助及遗属待遇申报核定发放
17、在职参保职工死亡个人账户退费、丧葬费、一次性补助及遗属待遇申报核定发放
四、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内容:
1、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办理。我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窗口办理。
2、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即办件及时办理;其他件在当天必须上报审核,并在承诺时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的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定。退件要注明退件的理由。补件要告知需补齐的必备材料。需申报人二次申领的证件、待遇等制作完成后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公共服务事项审查工作标准:
1、审查申请者资料,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申请者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和现场勘验相符;
2、是否按照授权的内容、范围、条件办理项目进行审批;
3、公共服务事项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4、公共服务事项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5、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六、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查程序:
1、对窗口收件工作进行检查;
2、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对需要现场勘查的公共服务事项事前联系申请人;
4、办公室对相关审批事项进行抽查;
5、实地勘查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作书面审查意见;
6、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事项进行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公共服务事项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
7、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事项,由窗口直接办理或通知申请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