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6001862/201806-77761 | 信息分类: | 决策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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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成日期: | 2018-06-1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 通知 | ||
文号: | 关键词: |
有关局室、分局、汴北行管会: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现将《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1、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2、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管委会
2016年8月19日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和《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事项(人事任免和党务工作除外);
(二)高新区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高新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名义和高新区名义签署的民商事协议;
(五)园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六)重大资金使用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报请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研究、批准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报请区领导签发。
第四条 重大事项承办局室向法制科室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事项方案;
(二)重大事项相关依据及背景材料;
(三)其他材料。
第五条 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听证论证等方式进行。
法制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法制科室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依据。
经审查合法的,由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库,或报请领导签发。
经审查违法或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审查合法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领导不予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相关文件,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局室、法制科室、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表
2、局务会议议题入库审批表
3、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高新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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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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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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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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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材料 |
送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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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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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及背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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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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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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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负责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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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书(参照格式)
高新区法审〔2016〕 号
关于《关于××××××的实施意见》的
审查意见
经对《关于××××××的实施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限。依据×××规定……我市有权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作调整规范。
二、关于内容。经审查,实施意见主要内容符合×××规定。
三、关于程序。《实施意见》已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综上,该《实施意见》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高新区法制科室
2016年5月3日
抄送:办公室。
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题入库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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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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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汇报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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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科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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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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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局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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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与议题材料(××份+列席局室)一并入库; |
《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高新区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高新区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主任会议或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法制科室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科室审核后方可作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1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三)管理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他人重大利益的;
(五)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六)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及国家、省、市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报送法制科室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法制科室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第六条 执法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科室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 法制科室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科室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制科室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高新区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裁量适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高新区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制科室、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科室申请复审,法制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机构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科室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参照《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参照格式)
高新区法核〔2016〕 号
关于***案的法制审核意见
**执法机构:
经对*案进行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执法权限方面;
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
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
三、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
四、程序方面;
五、文书规范方面;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局法制科
2016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附卷。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法制科室:
根据《高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决定,送你处法制审核。
附件:1、情况说明(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
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2、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3、相关的证据资料;
执法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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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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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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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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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行政执法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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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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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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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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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查内容 |
□(1)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3)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准确; □(4)行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的方框内划“√”,任意一项未划“√”的,不得审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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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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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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