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8528426/201806-77345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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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机构: | 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 | 生成日期: | 2018-06-19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媒体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来自新安晚报) | ||
文号: | 关键词: |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要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2018 年底前,完成与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关键词:缴存
单位不办缴存登记或挨罚
根据《意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要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 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各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我省也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对于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是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键词:使用
支付房租可以提取公积金
今后,不光是还房贷可以提公积金,租房者也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根据《意见》,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则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
关键词:贷款
开发商不得随意拒绝公贷
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方面,我省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于资金流动性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
据悉,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 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