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86001723/201806-67473 | 信息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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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 生成日期: | 2018-06-1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市人民银行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清理规范表 | ||
文号: | 关键词: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汇总 | 该申报材料必要性依据 | 申报材料提供单位(人)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59、市人民银行 | ||||||
1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根据存款人不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主管部门批文等证明文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2 |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 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或委托人及其身份证、委托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法人登记证书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申请说明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黄金进出口合同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无违法行为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有关黄金业务风险的相关控制制度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 环保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境外投资批复证明 | 外汇管理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银行汇出汇款证明书 | 人民银行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纳税记录 | 地税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4 |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 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或委托人及其身份证、委托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法人资质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编制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报告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5 |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或委托人及其身份证、委托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申请书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申请表 | 直接取消,重复设置 | |||||
《金融许可证》 | 金融监管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作出最新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 | 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银监会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 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银监会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6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 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或委托人及其身份证、委托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隋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上两年度的资产负愤衰和损盏衰复印件各一份 (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拟设国库机构负责人或办理国库业务负责人、主要经办人员隋况简介。 分库对上述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由分库向商业银行颁发“代理支库资格证书”,并与其鉴定“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明确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问题,具体填制内容由各分库确定,分库将上述审批资料接代 理行归档保存。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银发〔2005〕89号)(该文件已废止,详查(国办发〔2017〕40号))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机构的基本情况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付情况报告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 | 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银监会 | 取消,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直接取消,属于兜底条款,通过动态调整增减。 | |||||
6 | 人民币真伪鉴定 | 持《假币收缴凭证》 |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 |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 | 同意保留 | |
7 | 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服务事项) | 身份证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文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核配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公益服务电话号码的复函》(工信部电管函〔2013〕3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联系方式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8 | 信用报告查询 | 本人身份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 《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规范》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申请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或委托人及其身份证、委托书(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申请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9 | 国债销售及兑付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10 | 特残人民币兑换鉴定申请 | 身份证 |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 |
残缺人民币 | 申请人 | 同意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