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8574332/201806-69690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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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 | 发文日期: | 2018-06-13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 ||
文号: | 关键词: |
一、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免税区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属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项目编码49005。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烟草专卖局。
五、审批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烟草专卖局。
六、设立条件
(一) 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具体标准执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人租赁的经营场所为外资商业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
1.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负责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负责人任职证明文件
说明:本材料适用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于申请人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形,申请时应提交复印件。
——委托证明材料
说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3)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说明:本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适用于申请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4)经营者(负责人)壹寸免冠照片1张。
(5)适用于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证明特定身份的军官(士兵)证、护照、通行证等材料及证明特殊经营场所用途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涉及企业(字号)名称发生改变的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企业名称、负责人发生改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
——负责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
说明:本材料由公安机关签发,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说明:本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适用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涉及企业(字号)名称发生改变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负责人发生改变的情形,申请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验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3)适用于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变更证明材料。
(4)原许可证正副本。
3.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延续、停业、歇业、恢复营业等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业务申请表。
说明:本材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时应提交原件。
(2) 原许可证正副本。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 申请材料的接收
1.窗口接收:受理机关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
2.网上提交: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网上审批平台,网址:
http://www.ahyc.com.cn/xzsp/website/index
3.邮寄地址:由受理机关具体明确
4.电子邮箱:由受理机关具体明确
5.传真:由受理机关具体明确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审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经当场更正、限期补正后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反之,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单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九、审批时限
(一)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一、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通知书。
十二、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1.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由受理机关具体明确
2.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0557-3697081
3.网上咨询、监督和投诉:网上审批平台,网址:
http://www.ahyc.com.cn/xzsp/website/index
4.信函咨询、监督和投诉:由受理机关具体明确
5.电子邮件咨询、监督和投诉:253626709@qq.com
十四、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