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8574332/201806-26608 | 信息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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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1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清理规范表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清理规范表》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汇总 | 该申报材料必要性依据 | 申报材料提供单位(人)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6号令,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第八条: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
无 | 同意保留 | 宿州市辖区无烟叶种植区域,所以无该事项 |
2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号)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下放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同意保留 | 宿州市辖区无烟叶种植区域,所以无该事项 |
3 |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本省经营)初审 | 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 同意保留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当地烟草公司 | 同意保留 | ||||
4 | 补办零售许可证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表;(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同意保留 | |
5 | 受理投诉举报 | 无申报材料要求,任何形式的投诉举报均接受 |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2、《国家局关于开通“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的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安排专门电话,指定专人接听,规范接电答复工作的标准和流程。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强“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管理的通知》(国烟办综〔2012〕93号) | 同意保留 | ||
6 | 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工商营业执照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 同意保留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同意保留 | ||||
残疾证(适用特定政策) |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下发《烟草专卖许可证件管理业务手册》(2014年12月),申请材料第6条适用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残疾人联合会 | 同意保留 | |||
就业登记证(适用特定政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同意保留 | ||||
烈属、困难退伍军人、农村未脱贫的贫困户证明(适用特定政策) | 有民政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 同意保留 | ||||
7 |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其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表;(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同意保留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变更) |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 同意保留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原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字号名称变更) |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行政管理部门 | 同意保留 |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变更) |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 | 同意保留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申请人无需提供 | |||
原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行政管理部门 | 同意保留 | ||||
8 | 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表;(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同意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