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社直属各单位、各投资企业:
为了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合作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了《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宿州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及本级社有资产运营与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参照安徽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历年形成的积累和受市供销社控制并拥有通过各种形式形成的资产,市供销社所属企事业对外各种形式的投资和自由竞争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其他资产与权益。
第三条 社有资产属于市供销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市供销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对本级和所属企事业实际拥有社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置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依法维护社有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及所属企事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社有资产的管理由市供销社理事会暂授权宿州市新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负责。
第七条 新合公司对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市供销社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
(三)按规定程序组织对社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协调、处理社有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界定和管理等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市供销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供销社所出资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接受新合公司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
第九条 市供销社加强对本级社所有的物权、股权等各类产权管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经营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机制。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变相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财产和经营服务设施。供销社及供销社企业有权抵制摊派,有权要求补偿因执行政策而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对被拆迁的网点设施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各项经济业务签订合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做到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全资及控股企业未经市供销社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各企业及留守处不得擅自使用社有资产进行任何贷款的抵押。
第四章 社有资产收益
第十三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市供销社集体所有,由新合公司归集、管理。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第十四条 新合公司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第五章 社有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新合公司对社有资产租赁行为实行监管,资产租赁的日常管理原渠道不变。
第十六条 社有资产租赁的合同期限原则上应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经新合公司批准后可以续签。
第十七条 租金标准应按照资产价值并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拟定,不得明显低于同类资产在本区域的租金水平。应当公开招标的,须公开招标确定承租人。
第十八条 市供销社所属各留守处、企业(含控股企业)在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交由新合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新合公司确定专人负责社有资产租赁收入收缴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供销社所属企事业(含控股企业)对应上交的租赁收入不得自行支用。企业所需费用(含必要的维修费用),应当根据必要的招租管理成本和企业遗留问题等实际情况编制总体和年度预算,重点解决本年度应急问题。预算的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预算经市供销社领导批准后由新合公司在预算范围内据实支付。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社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资及控投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由市供销社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责任书,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责任书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新合公司对本级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新合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供销社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市社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供销社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含控股企业)、留守处社有资产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资产等管理办法一律废止,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