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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632/201806-32821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6-15
发布机构: 宿州市信访局 生成日期: 2018-06-1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号: 词: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保护视力色: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员: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宿州市电信分公司、宿州市移动分公司、宿州市联通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汇总、研判、上报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本预案使用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城镇道路、路灯、供水、燃气等公用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

市住建委:负责检测事发地受影响建筑物安全状况。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农委: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市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江河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市环保局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各县区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文广新局: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宿州市电信分公司、宿州市移动分公司、宿州市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4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政府应急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设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食药品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6.转移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网宣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8.社会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9.调查评估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0.应急专家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和管理。

主要职责: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6 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县、区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完善本级及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县、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实物储备库。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3.5 科技支撑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

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县、区政府接报核实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接报后按规向省环保厅报告;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Ⅰ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下开展;Ⅱ级响应的应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环保部门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停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Ⅰ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工作组、省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Ⅱ级响应

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结合我市实际,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权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事发区域的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

6.5 Ⅲ级响应

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后,立即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涉险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排查控制危险源。控制和消除现场危险因素,保护重要防护目标,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等。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启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紧急征用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工具、场地;

7.清理事件现场。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清理,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8.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

9.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10.必要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兄弟城市请求支援。

6.6 Ⅳ级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做好事件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及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7 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其中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由市政府编写并上报省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教育人、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应制定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宿政发〔200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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