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632/201806-19287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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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6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信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6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号: | 关键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11日
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工作原则。
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2.2 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沟通、协调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 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3.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宿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及职责
1.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1.1 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宿州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1.2 指挥部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和应急基地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应急医疗救治准备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特困伤病员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对致病、残、死的工作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市红十字会:组织宣传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宿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2.1 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2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3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2.4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3.1 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2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3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4.1 紧急救援中心
紧急救援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4.2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和驻宿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个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卫生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4.3 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医学检验中心、采供血机构等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如果国家有新的分级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
1.1 一次事件伤5—10人(含10人),无人员死亡;
1.2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III级)。
2.1 一次事件伤亡人数10—30人(含30人),或死亡3人以下(含3人);
2.2 省、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
3.1 一次事件伤30人—50人(含50人),或死亡3-5人(含5人);或者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无人员死亡;
3.2 跨地市级区域的较大事故;
3.3 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3.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4.1 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一次事件伤100人以上、无人员死亡;
4.2 跨省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重大化学泄漏、核与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4.4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五、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1.现场救治。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保护。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的伤病员作出标志,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他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迅速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抢救进程。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步骤。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2.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2.2 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并汇总报告指挥部;
2.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2.4 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2.5 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送往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医疗卫生救援保障
1.急救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设立紧急救援机构。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建设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3.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提出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安监或事故处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微信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后期处置
1.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由人社、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八、附则
1.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