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74230347/201806-1363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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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19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政发〔2018〕6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精神,现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交易。凡列入《目录》的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依据《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等行业监督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入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为《目录》内的省、市、县级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保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鼓励中央、省或其驻宿单位在宿州市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进入市县一体化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应经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交易平台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公管局反馈。
2018年6月1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
类 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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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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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二、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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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分散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单项概算超过1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概算超过2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概算超过20万元),应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安徽省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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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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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 |
由市国土资源局(含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含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市本级(含埇桥区、各园区)。 2.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 |
由市国土资源局(含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含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项目 |
3.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开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4.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 |
四、农村集体产权转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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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2.林权; 3.“四荒”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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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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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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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县(区)属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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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县(区)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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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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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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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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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参考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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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使用非财政预算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2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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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许经营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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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污水处理权交易 垃圾处理权交易 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项目 其他城市资产经营权出让 |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