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229/201806-20948 | 信息分类: | 业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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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14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 | ||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结合《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文件精神以及安徽省环保厅、水利厅已开展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已采纳 |
2 |
1、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地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理由: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安徽省饮用水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该项职责为生态环境部门。
2、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理由: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水利部们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己划归自然资源部门。
3、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水利部门职责中“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源地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的修复工作”划入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
理由: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的职责己划归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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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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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七条(部门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增加:负责组织城乡饮用水水源地的勘查评价工作,做好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域开发利用规范管理、水体污染治理等工作,为合理开采饮用水水资源提供技术支撑和科学依据。
理由:根据《水法》,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具有对水资源进行勘察评价的职能,此也符合我市实际,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开发利用是建立在科学的勘查评价基础上的。
2、第二十七条(部门职责):(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监督管理生活污水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等行为。建议修改为:“城镇(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加强取水口及其设定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污染饮用水水源等行为,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理由:《水源地保护条例》实施范围包括各县区及乡镇,各县供水主管部门有住建、也有水务部门;另外,结合供水主管部门实际职能和有关规定,此条建议修改。
3、建议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水源地。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建设的主体单位是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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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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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水源地保护规划)”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相关规定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责,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无法定依据。我局将积极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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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
5 | 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中的规划主管部门应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考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 已采纳 |
6 | 建议第十四条增加第三项:市县(区)以上重点项目,确需建设、无法避让水源地的,项目单位在办理土地预审、土地报批、土地供应手续时需提供水利、环保、城管、规划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并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 部分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