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181/201806-85008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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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粮食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
文号: | 关键词: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
2.5 专家组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规范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当周边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市直机关工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宿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宿州电信分公司,宿州移动分公司,宿州联通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2.1.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拟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意见,向上级报告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情况;
(3)贯彻落实上级对我市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指示;
(4)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
(5)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减灾救灾科学研究;
(6)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事项。
2.2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市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县(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民政局联合办公。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和信息管理,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对全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争取项目建设资金的申报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灾后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6)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协调救灾应急通讯保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宿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8)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教体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灾情的核查,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开展学生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以及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9)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协调市科协开展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及防治工作;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统计有关灾害数据并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1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市住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建筑工程及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为灾区倒损住房审核和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成员单位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尽快恢复因灾毁坏的公路、水路和有关设施。
(15)市农委:负责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提供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种子,及时制定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的栽培技术方案;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会同成员单位开展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7)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灾害损失核查,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8)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确保灾区商品及时供应。
(19)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市物价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1)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灾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维持临时避难场所和安置点生活秩序,做好城市自然灾害供水、供热及城市内涝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质监局: 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4)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5)市人防办: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疏散基地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26)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7)市广播电视台: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救灾紧急公告。
(28)拂晓报社: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9)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30)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开展灾害保险的查勘、理赔、给付工作。
(31)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伤员救治、赈济救援、心理救援等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对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参与气象灾害评估;负责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33)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会同成员单位进行震灾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
(34)宿州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35)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36)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7)宿州电信分公司、宿州移动分公司、宿州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8)宿州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灾区用电秩序维护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4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民政局牵头联系,市直机关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2)查灾核灾组: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教体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情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持转移和安置秩序;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各项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政府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宿州电信分公司、宿州移动分公司、宿州联通分公司、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审计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拂晓报社和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相关涉灾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5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长期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经验丰富人员组成。为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通知市、相关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市民政局。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督促下属县(区)主管部门,将县(区)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送到当地民政部门。
对县(区)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民政部。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对于干旱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各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加强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减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级以上减灾委审批发布。
(5)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V、Ⅲ、Ⅱ、Ⅰ四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2)督促县(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县(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省民政厅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第一时间赶赴受灾地区,分头运作,履行职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3)根据情况,市领导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
(5)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1时前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6)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省民政厅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所,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省政府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1)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向省政府上报情况,申请省政府支持。
(4)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1时前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5)立即成立相关工作组,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加强对集中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救助。
治安保卫组: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灾区,维护灾区救灾秩序,维护重要党政机关、要害部门、救灾物资集散点及金融单位、学校、商场、仓库等场所治安秩序,保障交通主干道的交通秩序,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指导灾区公安机关做好社会面的控制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指导协调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基础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市减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6)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省民政厅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以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各地要统筹使用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救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县(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受灾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3)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将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到受灾县(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并组织评估本地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2)县(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2 物资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持续推进市级和各县民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加强市级救灾储备,提高市级调控能力。市、县级救灾储备物资,以救灾帐篷、折叠床、衣、被为重点,逐年补充完善,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本级财政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本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大型商业企业代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大型商业企业随时调拨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推进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按照省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市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置必要设施和物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共同配合、提前准备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当、交通便利、电通水通、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转移安置点,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转移安置点有食堂、洗浴场所和厕所等设施,并配备床、被等生活必需品,确保受灾安置群众基本生活。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以市慈善总会为平台,灾害期间及时发布灾民需求、安置点急需物资等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新格局。探索建立我市公益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市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救灾、转移安置等紧急情况。
7.7 科技保障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对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紧急转移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农房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3)灾情稳定包括两个方面:a.致灾因素已消除、b.已发生灾害损失不再新增和扩大。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