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0867718/201807-60176 | 信息分类: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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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0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情况 | ||
文号: | 关键词: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情况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部署四类场所整合。2016年4月7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及时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计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6〕155号),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工作衔接,严格执行国家食药总局与国家卫计委文件要求,4类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与食品经营许可要进行整合,4类餐饮服务场所许可办理与日常监管统一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抓好整合调整工作,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受理、审查、监管各自责任,做到密切配合,确保无缝衔接,保证许可工作不脱节、不断档。
(二)制定《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按照国家总局食品经营许可“二合一”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卫计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积极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后,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并将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标准纳入其中,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印发。
(三)开展四类场所许可整合和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督查。2016年10月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四类场所许可整合和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6〕611号),组成两个督查组,先后对池州、宣城、滁州、淮南、阜阳、亳州市等6个市开展督查,重点督查4类场所许可整合与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从督查情况来看,我省落实4类场所许可整合到位,食品经营许可执行规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场检测设备缺失。原卫生计生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配备有专业的设施设备,能够较全面进行审核验收。职能调整之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了许可的职能,但缺乏相关的检测设备设施,造成目前在现场许可时不能够全面审核验收。
(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目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从事食品经营(餐饮类)许可和监管的人员中,熟悉和掌握相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常缺乏,基层监管能力严重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开展县以下监管人员食品经营许可方面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单位工作人员食品经营许可和现场审查的业务水平。
(二)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的相关规定,完善审查细则,全面规范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行为,加强许可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证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机结合,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实施分级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