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0867718/201806-33778 | 信息分类: | 行政强制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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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行政强制分表 | ||
文号: | 关键词: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政强制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