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392/201806-41666 | 信息分类: | 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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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工商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19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 ||
文号: | 宿消字〔2018〕1号 | 关键词: |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工商消字(2018)49号)和《关于印发宿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34号)精神,制定我市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与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相结合,在政府的主导下逐步推开。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二)企业自治、行业参与。经营者是创建工作的主体,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充分调动各类经营者参与创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优势,开展以诚信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行业信用建设,推动创建工作在各行业落地生根。
(三)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以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培育新消费、提升新品质,促进消费升级为重点,集中发力,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让消费者安全消费、放心消费、舒心消费。
(四)科学引领,社会共治。建立科学的创建工作评估评价体系,加强大数据的深度利用,使创建工作精准施策、创建成果充分显现; 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广大经营者积极参与、各部门强化监管、新闻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以“让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为目标,大力实施“个十百千万”工程,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理念显著增强,商品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基本形成。2018年,全市完成签名承诺参与创建企业(店)10000户,认定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1000户(其中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50户,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270户,乡镇(街道)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730户),创建放心消费示范街(专业市场)10条,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全覆盖。
三、创建内容
结合地域特色、主导产业特点、消费者诉求热点等实际,确定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重点内容。突出围绕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在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和旅游、电子商务、快递、保险、汽车维修、食品药品等特定行业领域,以商场超市、连锁门店、优质网店和商业集中区、专业市场、旅游风景区的经营者等为重点,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推进经营者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商品和服务质量承诺、商品退换货和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先行赔付制度。发挥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深入推进全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四、时间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4月15日-8月31日)
1、2018年4月30日前,各县、区完成首批不少于年度参创计划任务数的10%市场主体参与签名承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对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组织悬挂、张贴或标注(网店)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志,全市完成不少于1000户。各县区并以书面形式将首批培育台账(附件4)及名册(附件6,需加盖报送部门印章)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备案。
2、5月31日前,各县、区完成第二批即剩余9000户签名承诺参与创建企业(店)及10条放心消费示范街的培育指导和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名册(附件7)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备案,培育台账(附件4和附件5)由各县区留存迎查。
3、6月20日前,各县、区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对标筛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采取评审认定方式确保完成首批乡镇(街道)、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评议命名工作,首批乡、县两级各不少于年度发展计划任务数的50 %,同时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评议命名的乡镇(街道)、县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及示范街完成数及名册(附件8)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备案。
4、7月20日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县两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评议命名工作,同时,按照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发展计划数(附件3)将推荐企业(店)名单报送至市放心消费创建办。
5、7月1日-8月31日,根据各县、区推荐企业(店)名单,宿州市按照发展计划组织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评议命名工作。
(二)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1、9月份,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对评议命名的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进行全面验收,对县级、乡镇(街道)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进行抽查验收。各地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年度创建情况总结书面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
2、10月份,迎接省放心消费创建办组织对评议命名的县级、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抽查、验收工作。
3、11月份,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对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评议、表彰工作,根据省创建办统一部署,研究谋划本地2019年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副秘书长、市工商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评议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市人大副主任、市消保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专委会主任、市工商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两代表一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保委秘书处。各县区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市级规格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并于2018年4月底将工作方案、成立机构文件、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备案。
(二)强化协作配合。
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督查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力推进。各县、区要以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为依托,强化部门联动的协作机制。运用情况通报、督察考核、评议认定等工作协作制度,推进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汇聚创建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强化投诉处置机制。为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成效,市级建立消费维权投诉、处置、反馈工作体系,完善12315平台运行机制。整合市工商局消保科、12315平台、消保委、经济检查执法局以及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投诉、举报、受理人员等共同组建成立宿州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实行市区联动、一体化运作机制。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通过来电、来函、外部移交和互联网接入等多种形式受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对紧急投诉、重大举报线索,迅速赶赴现场,并通过12315 信息平台进行全程跟踪;对我市消费者投诉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公示处理结果。
(四)强化舆论宣传。围绕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和“放心消费五进活动”,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开辟专栏,采取设置大型户外宣传广告等形式,动员全社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升经营者、消费者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加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典型宣传,逐步带动创建活动向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拓展,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消费维权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考核。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现场督查,定期通报各县、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推进迟缓的县、区,将约谈县(区)相关负责人。各县、区放心消费创建办要定期对所辖地区放心消费创建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每月开展现场督查不少于1次。
附件:1、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
2、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办法
3、宿州市2018年放心消费创建及示范企业(店)、街区认定年度发展计划
4、宿州市2018年放心消费参参创经营者培育督导台帐
5、宿州市2018年放心消费参创街区培育督导台帐
6、放心消费创建示范企业(店)动态跟踪管理台帐
7、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名册
8、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名册
宿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胡冠平 赵元春
联系电话:0557-3912315 3924033
电子邮箱地址:suzhou3912315@163.com
宿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宿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1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
为规范全市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评议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评议的规范、评价和公布工作。
(二)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社会责任和守法诚信意识较强,参与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创建相关要求且取得一定成效,符合本标准的企业(店)、街区。
(三)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分别由各级放心消费创建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度组织一次认定,并公布。
(四)通过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上级审核通过并公示的方式,产生并公布乡镇(街道)、县级、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五)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认定评议应遵循自愿申报,对标筛选,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动态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二、认定标准
(一)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从事生活消费品销售(含零售和批发)或提供生活性服务(如餐饮住宿、电信互联网、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制作保养和修理、交通运输等)的商场、超市、公用企业、汽车4S店及其他经营主体,持续经营2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标准,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
1.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2、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
3、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针对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标准、要求和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主题鲜明、载体多样、内容丰富;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同行业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4、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服务质量标准;对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5、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严格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商品、服务质量、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质量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6、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在当地社会形象和认同度高。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制度和机构人员、服务电话、办理流程、台账记录,对消费维权和投诉举报处理及时有效;积极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和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7、经营和服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经营和服务环节可能出现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健全的制度和方案,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事故。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完整的经营、服务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二)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综合商业街区、特色(专业)经营街区、经营户集中的市场(交易平台),符合以下标准,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街区。
1、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商品销售和服务集中度高,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街区内设有完善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运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街区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区提示标牌、社会承诺、管理部门、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2、经营企业(店)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按照创建目标、经营服务内容和行业管理规范,自觉建立并公开和兑现服务承诺。经营场所内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用标识和温馨提示语。经营企业(店)负责人(含部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相关内容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守法文明经营。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严格按照核定项目悬照亮证经营。经营服务行为依法合规,自觉履行商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台帐登记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责任义务。主动公示商品和服务质量信息,无虚假宣传、违法促销和其它商业欺诈行为。商品销售和服务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严格执行商品“三包”、7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监督。近三年街区(市场)内经营主体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4、街区内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街区内建有消费维权服务站,做到一般投诉和处理不出门店,较大投诉和处理不出街区,投诉处理有记录、有回访,归档规范,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经营主体普遍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80%以上。落实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5、街区各项管理和运行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街区管理机构(含相关责任部门)建立消费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和消费风险预警提示,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机制。围绕创建达标工作定期对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测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制定完善评比管理办法,有效激励和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创建积极性。消费者对街区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其服务质量综合满意度达到90%以上,群众知晓度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