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480/201703-13599 | 信息分类: | 行政确认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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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27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 | ||
文号: | 关键词: |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第十九条 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其认定的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