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64X/201806-74959 | 信息分类: | 河长制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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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企业,其他,其他,DOC | 发文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21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委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 ||
文号: | 关键词: |
6月13日,宿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会议由市委书记、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史翔主持。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杨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琳,市委副书记余向东,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强调,全面建立湖长制,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补充和完善,要充分用好河长制改革的有益经验,积极同步推进湖泊治理,确保实现水环境持续改善的目标。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宿州市《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2018年9月底前,在全市所有湖泊(水库按人工湖泊全部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全面实行湖长制,建立起市、县、乡三级湖长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定“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等六项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