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499/201807-86502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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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18-07-09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媒体解读《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 ||
文号: | 关键词: |
2018年1月29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对原《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新的《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要求。现对《办法》修订背景、重点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办法》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计划与管理、范围与实施程序、入库储备标准、开发与利用、土地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其他要求9个部分,共38条。
《办法》对土地储备业务全流程管理作了四方面规定。详细规定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护、临时利用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评估入库储备土地资产的要求。
《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新修订的《办法》要求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资金收支严格执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一是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二是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