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763/201805-33103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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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8-05-15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补贴类资金需要公证的建议 | ||
文号: | 关键词: |
关于补贴类资金需要公证的建议
从2004年全国实施以来,我国现行的综合收入补贴、生产专项补贴的农村粮食补贴模式,基本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其粮食直补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对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稳定民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都产生了深远的意义。国家用了非常实际全面的政策规定,以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但个别农户对粮食补贴本丢失、损毁、需补发新折的但户主又死亡的情况,需要当事人到公证处公证。既然提到继承权公证,我们不得不提到这样一个事实,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提拱一系列的证明材料不说,每起当事人中都是钱不多,有的才几百元,去掉公证费、来回路费还得倒贴钱。
问题是现在公证处认为补贴不应该作为其个人遗产办理继承权公证,不给补贴类帐户公证。各地也没有统一的办理方式,粮食补贴做为一项惠民政策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粮补公证也势必成为公证行业又一常见公证,那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和做法。
为方便百姓,也为农民解难,希望政府能协调公证处,针对补贴类的帐户需要公证的能有一个统一标准及需要的相关材料明细一并发到每个代发补贴类的银行,方便银行员工给客户说明,避免客户跑冤枉路,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