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7号)要求,各部门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应当保密的,在报批前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本通知所指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各部门拟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创新方式。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原则上应通过省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不适宜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其他形式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应同时公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应在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形成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前,由起草单位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要及时收集、认真梳理、切实采纳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机制。省政府各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征求意见程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收集民意,吸纳民智,推动决策信息公开。省政府网站是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要开设意见征集栏目,及时发布意见征集信息。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迅速跟进,在部门网站转载省政府网站发布的征求意见内容。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和指导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退回重新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