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229/201807-71553 | 信息分类: | 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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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7-10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办法 | ||
文号: | 关键词: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行业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实施主体为有监管权或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对象为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经营业务等。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程序为通过电脑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认真做好随机抽取过程的信息记录,确保抽取程序公平公正,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抽查名单统一抽取或者委托局属执法单位抽取。抽查发现的问题按属地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随机抽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抽取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抽查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频次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合理确定,既要防止比例过低、抽查较少而弱化了市场监管的强度,也要防止比例过高、抽查太多而增加企业的负担。1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般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九条 监管部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抽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结果,形成抽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将市场监管双随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