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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187229/201807-48030 信息分类: 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内容分类: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7-05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7-0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号: 词:

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5   保护视力色:       

宿人社秘〔2018〕10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宿州市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财政局

 

                              2018515

 


宿州市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工业企业市级奖励暂行办法

 

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保障本地企业用工需求,经研究,决定对服务企业用工社会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现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自然年度内(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组织介绍返乡务工人员在市直各园区和县区工业企业成功就业的组织、劳动中介机构、个人(以下简称组织机构)以及首次自行在市直各园区和各县区工业企业就业的返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申报的就业人员须为当年自然年度内与用工的工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企业已通过安徽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录入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并在该企业就业满3个月以上;

二)各用工企业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并发放招工奖励资金100元/人;

三)市直各园区管委会或企业所在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招工奖励申请并发放县区(园区)就业奖励资金200元/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市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再按2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组织机构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机构经用工企业和企业所在市直园区或县区审核同意,由企业所在市直各园区或各县区人社局汇总后,于每双月1—5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组织机构就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帐号等。

(二)个人申报。符合就业奖励条件的个人经用工企业和企业所在县区或园区审核同意,由企业所在市直各园区或各县区人社局受理汇总,于每双月1—5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个人就业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本人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受理地点:市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058379

第五条  审核分工

市直各园区、各县区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用工企业奖励100元/人,各县区、园区奖励资金200元/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直各园区、各县区申报材料发放市级奖励资金。

第六条  其他

一)市直各园区、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园区、县区招工奖励具体办法

二)对套取骗取奖励资金的,将及时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续将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完善。

 

附件:

1.组织机构就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2.享受就业奖励人员花名册;

3.个人就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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