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229/201806-26779 | 信息分类: |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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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决定 | 发文日期: | 2018-06-22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22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对运粮河(迎宾大道周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 ||
文号: | 关键词: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以及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工作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运粮河(迎宾大道周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目的
为加快改善运粮河周边生活、生产垃圾拥堵,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进行黑臭水体治理,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二、征收范围
运粮河迎宾大道周边(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三、征收部门
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详见《运粮河(迎宾大道周边)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