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229/201805-51061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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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5-0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皖政办秘〔2018〕105号 | 关键词: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已公开发布,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民族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细化公开内容。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明确的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及公开重点,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梳理公开事项,逐项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其中,公开内容要全面覆盖各领域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和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全环节。上述各部门应于2018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各领域主动公开标准规范(包括公开事项目录、公开标准及公开流程),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本部门主动公开目录升级,并通过本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常态化公开。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省相关部门出台的标准规范,于2018年9月底前充实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主动公开目录,相关情况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省政务公开办。
三、完善公开方式。各市、县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依托网上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题,集中展示《意见》落实情况、相关标准规范和各领域公开信息。省政务公开办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依托安徽省政务公开网建立全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整合省直相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息资源,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实现相关政府信息“一站式”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信函、“明白纸”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四、推进政策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采用丰富多样形式进行解读,及时准确、灵活生动地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属性和服务作用,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要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相关工作制度。要加强监测评估,省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强考评考核,省政务公开办将适时组织考核监督检查,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省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和日常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