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87229/201710-25723 | 信息分类: | 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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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5-23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5-23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关键词: |
宿财购〔2017〕232号
宿州规审〔2017〕44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服务水平,拓宽政府采购渠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17〕52号)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7年8月17日
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
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服务水平,拓宽政府采购渠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购〔2017〕52号)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网上商城范围内商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再由入围供应商对其所供产品在线维护,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huiemall.com/mall/suzhou)。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品目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拟定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公布内容一并发布。如遇调整,及时发文公布。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业务查询、指导协调、信息辅助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采购、竞价采购。
第七条 采购预算在15万元(含)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在网上商城直接选择符合采购需求的商品,通过直接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八条 采购预算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必须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在网上商城提出采购需求,形成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网上商城供应商按规定流程参加竞价,按约定的竞价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网上商城供货合同》供货、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对于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直接使用无需安装的货物类商品,采购人应在货到现场验收完毕;对于需安装的货物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第十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货款支付。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须对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商品不能满足特殊工作要求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活动。
第十五条 供应商注册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已进入网上商城供应库;
(三)提交网上商城供应商服务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供应商负责对其生产或合法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整理上架。
第十七条 上架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允许销售的全新、未使用的产品;
(二)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测及认证要求;
(三)上架的产品型号应跟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产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四)上架的产品价格必须按照投标或协议要求执行,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营实体店、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和价格监控体系中的价格;
(五)厂家标配的产品上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要求;
(六)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库中产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产品供采购人选购。上架产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供应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产品进行更新。
(七)供应商的上架产品,如遇产品升级换代,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参数正偏离的产品。
第十八条 供应商的服务必须执行以下规则:
(一)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
(二)配合网上商城系统管理工作,对商品库商品进行维护管理,按要求更新价格,在原厂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做好售前、售后服务,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价格及服务的监督;
(三)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购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供货服务;商品须在订单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另有要求除外;
(四)供应商对其商品按入库承诺提供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商品厂商推诿质量和服务责任时,供应商应承担最终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四)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网上商城交易的相关数据,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措施
(一)供应商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发出警告,并暂停其供货资格三个月。
1、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产品被强制下架的;
2、不按招标或协议要求进行商品配送、售后服务及结算;
3、服务期内被有效质疑或投诉的。
(二)供应商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
1、两次被暂停供货资格的;
2、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通过不正当手段串通采购人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供应商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
5、存在其他阻碍网上商城管理运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之间对价格动态及其他违反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依法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供应商有虚假举报或恶意质疑、投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的日常检查、统计上报和监督管理,加强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控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排他性的要求,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验收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